4月12日、13日,山西省忻州市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书记、副院长张树林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开庭审理,张树林被指控任职期间受贿157万余元和在四起案件中徇私枉法。
4月15日,上游新闻采访获悉,在庭审时,张树林对于检方指控罪行,全部予以否认,称自己记录了退钱的台历,公诉机关没有移送。指控徇私枉法的四个案件,都是依法办理,有的请示过高院,有的经过了审委会讨论,自己也没有给承办人打过招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张树林(资料图)。 图片来源/忻州中院
1任忻州中院副院长长达19年
官方履历显示,今年61岁的张树林,16岁开始参加工作,在五台县法院助理审判员做起,到1992年时已升任五台县法院院长。随后调任岢岚县人民法院院长,代县人民法院院长。2002年4月升任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职,任职长达19年。曾被评为“山西省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山西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2021年5月14日,张树林接受忻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此时他距离退休就差1年。
此案经张树林和代理律师申请,经过山西高院指定管辖,由晋中市太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6月25日,太谷区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太谷区法院,4月12日、13日此案在繁峙县法院开庭。
2当庭否认检方指控两个罪名
在庭审时,张树林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全部予以否认。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1年,张树林在担任忻州市中院党组成员、副书记、副院长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 朋友等人请托,在案件办理、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承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9人财物共计146.8万元,索取10.9万元的大众宝来牌轿车一辆,价值数额巨大。太谷区检察院认为,张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7.7167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树林被指控受贿157万余元和在四起案件中徇私枉法。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在4月12日-13日的庭审中,在面对受贿指控时,张树林称均不存在受贿故意。因案件请托送钱的情况,均进行了及时退还,自己在日历上做的记录能够反映。关于退还的情况,他在监委调查阶段已做了全面说明。他认为,对于已经收集的台历以及在监委调查阶段的无罪辩解笔录,法院均未进行调取。
太谷区检察院另一项指控是,2013年至2016年,张树林在担任忻州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在审判阎某犯合同诈骗罪等四起上诉案件过程中,受律师、朋友等人请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形成重罪轻判,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情节严重。太古区检察院认为,张树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多次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张树林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张树林被纪委留置之后,忻州市中院针对上述四个案件在2021年10月22日一起提起了再审,但全部维持原判。再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和证据,比原审并未发生改变,仅称原二审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判明显不当,不过又以“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为由,维持原判。
张的代理律师称,这四个案件都是依法办理,有的请示过高院,有的经过了审委会讨论,被告没有给承办人打过招呼。对这些案件的讨论过程,张树林办公室的两个案件记录本以及刑二庭的案件讨论记录本能够证明,但未调取移送。
4月15日,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法庭在徇私枉法罪的质证环节尚未开始前便宣布休庭,接下来具体开庭时间未定。
栏目主编:赵翰露
文字编辑:程沛
本文作者:上游新闻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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