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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巫美桥红)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南宁市城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通知》对城区与县(含横州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设置,明确在南宁市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在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
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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